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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业哈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

来源:当家网  日期:2022/9/19 14:47:38 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我要收藏

天业哈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齐鲁法制网
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件,被告人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00余人,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,获利22万余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被告人蓝某作为天业哈慈公司广东省总监,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   

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案件,被告人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00余人,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,获利22万余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。被告人蓝某作为“天业哈慈”公司广东省总监,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 
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收购“哈慈”集团有限公司后,设立销售部门,简称“天业哈慈”公司,李某担任“天业哈慈”公司总经理并负责“天业哈慈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。2009年下半年,李某等人提出“传统加会员”的发展模式,形成了会员的福利待遇及管理办法(即“会员基本法”)。2009年底,李某开始建立“天业哈慈”会员网站,并按照“会员基本法”发展会员。其成立的会员网站以推销产品为由,要求参加者购买1500元的商品获得“天业哈慈”公司会员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以达到继续骗取财物的目的。被告人蓝某系“天业哈慈”公司网站的管理人员,主持该网站的语音课堂,宣传“天业哈慈”公司的经营模式,其本人作为“天业哈慈”公司广东省总监,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0余人。被告人张某系“天业哈慈”公司会员,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000余人,组成3个以上层级的会员结构,获利22万余元。
 
  被告人张某积极发展会员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众多,组成三层以上层级,非法获利22万元,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查笔录、电子物证工作记录、张某、蓝某发展会员的信息、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。被告人张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,积极发展会员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众多,组织三层以上层级,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着较大的作用,故被告人张某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其上述行为使多个家庭遭受经济损失,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,确有强制劳动改造之必要。因此,被告人张某关于“其受蒙蔽参与传销,建议宣告缓刑”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,不予采纳。关于被告人蓝某提出的其在犯罪中作用小、要求判处缓刑的辩解理由。经查,被告人蓝某在传销组织中主要负责“天业哈慈”公司主页网站管理和语音课堂,负责登录主页网站的后台,发布产品照片或公司活动的视频、照片等,是“天业哈慈”公司广东省总监,负责广东的市场管理。根据被告人蓝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对其不宜判处缓刑。
 
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、蓝某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、返利的依据,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,且被告人蓝某在传销活动中负责网站主页的管理和维护,系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职责的人员,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“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之规定处罚。鉴于被告人蓝某认罪态度较好,被告人张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,均予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张某、蓝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前述法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;被告人蓝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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